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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3

发布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 设置


案例3 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豪等9人,2000年至2001年出生,分别系某高校或中专在校学生。

候某,199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杨某辉,1993年出生,某网络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吴某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

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二、诉讼过程

2020年3月19日、6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分别以候某、杨某辉涉嫌诈骗罪,吴某豪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起诉。同年8月3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候某、杨某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某豪等9人提起公诉。2020年9月14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候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吴某豪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在办案过程中,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的外省学校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协同帮教等工作,通过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材料、安排心理辅导老师谈心谈话等方式,对涉案学生行为危害、悔罪表现、能否继续接受教育等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校方还制定罪错学生后续在校学习监督管理预案,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汇报。最终,经三方反复沟通和教育部门同意后,所在学校对其中7名涉案学生保留学籍,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目前,有3名涉案中专生顺利升为大专生。

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与校方跨省联系,通过微信公众号云分享“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及“反诈”主题宣传视频等素材。同时,面向本地多所大学、高中近万名师生开展以防范“两卡”犯罪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宣讲活动,通过搭建检校协作平台,形成了“打击-协作-预防-宣传”于一体的社会综治型办案机制。

四、典型意义

“断卡”行动情况看,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对于非法出租、出售包括银行卡在内的“两卡”行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治。既要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行为,又要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努力铲除整个犯罪链条。

对于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惩治与挽救相结合,全面、准确评价起诉必要性,依法、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依法需要提起公诉,但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可以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要注重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涉案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校一贯表现等情况,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学生以继续留校完成学业的机会。同时,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使其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努力成为合格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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